根據《民法》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規定,嬰兒從出生時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作為自然人,嬰兒當然是民事主體,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法律規定的“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表其行使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