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二規定,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履行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不履行的,對對方不產生效力。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免除自己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無效。顯然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可以撤銷。
這些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不應該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