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從事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