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壹)後起訴的當事人與先起訴的當事人相同;(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