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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壹事實但不同案由的起訴

法律分析:只要當事人的數額、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相同,無論案由是否相同,都屬於重復起訴。因為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第壹次立案和隨後的立案都可能因為時間的變化導致法院改變案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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