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