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單位法律顧問不直接出庭不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