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效力僅次於憲法。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僅次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較小。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委、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及直屬機構制定,效力低於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和較大的市級政府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不及行政法規。
法規之間有抵觸的,由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之間有沖突的,國務院會給出意見: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認為適用規則的,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