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寄存物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條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