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壹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允許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打樹枝、挑肥揀瘦、削油漆、剝樹皮、挖樹根。
國有壹級國家級公益林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或者發生嚴重森林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組織森林經營、森林保護、生態等方面的林業專家進行生態影響評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