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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檢查工作的六種表現

法律分析:不配合檢查工作的六種表現如下:

1,隱瞞或者故意向考察組和考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2.拒絕或者未按要求向檢查組和檢查組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3、指使或者強迫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存在的問題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

5、對幹部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6.其他妨礙巡視檢查工作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國產方巡視工作條例》第五十五條幹擾巡視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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