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押金的退還是包含利息的。
招標人未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可以被行政監督部門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投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投標保證金需要支付利息,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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