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幹教經費而拖欠教師工資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投訴舉報,上級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如果是經濟困難,就只能等上面的處理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