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