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監督條例》
第二條人民法院監察機關是行使人民法院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和本條例對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監察部門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控告、舉報的違紀問題線索,或者有關機關、部門移送的違紀問題線索,經初步核實,認為有關人員構成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報我院院長批準立案並組織調查。
重要案件的立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監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