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服務合同關系。保姆雖然是家政人員的壹種,但其實施的行為屬於家政服務行為。保姆為雇主提供的服務與雇傭關系有明顯的區別:在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勞動,雇主只支付雇員勞動的價格。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生產的商品或行為中獲得壹定的利益,這種利益壹般應高於勞動的價格。但在家政服務中,保姆的服務行為並不能使接受服務的雇主從服務中獲得其他利益。雇傭關系建立後,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但保姆與雇主地位平等,不受雇主控制和支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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