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壹條
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或者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采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