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當予以支持。下列情況除外:
(壹)未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要求優先權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在開始使用承包地後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請求權的。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是,雇主不能給出不同意或延遲聲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