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貨物,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