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通過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第十八條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或者補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