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土地評估機構的收取評估價的40%;
2、成交價格不低於基準地價的40%,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的40%為總地價;
3.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收取。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