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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出讓金

法律主觀性:

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標準收取:委托土地評估機構的,收取評估價的40%;成交價格不低於基準地價40%,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40%的為總地價;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幹年的地租之和。

法律客觀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標定地價的壹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區別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標定地價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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