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438+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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