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是分立、合並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2.被執行人是被撤銷、註銷、關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者增加的人或者清算人、負有清算義務的組織為被執行人,或者無償占有或者接受其財產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應為財產或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