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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能把被告人的辯解作為證據?法律依據是什麽?

第壹,法律沒有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當事人的訴辯書中所列舉的事實,不能作為對方當事人的證據或者反證加以引用或者使用。

第二,答辯中的命題或者事實陳述,如果提交法庭或者在辯論中陳述,構成自認行為,對方認為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者內容可以引用或者引證,實際上是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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