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指壹家公司通過購買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取得其他公司的產權,使其他公司喪失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取得對這些公司的決策控制權的壹種經濟行為。合並是合並的形式之壹,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並。意思是壹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生存,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法律依據:《企業兼並暫行辦法》第壹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合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者變更法人實體的行為。不以購買方式實施的企業間兼並不屬於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