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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壹般不收土地復墾補償費。將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復墾為原狀的,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因歷史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法律客觀性:

《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除負責復墾在生產建設活動中被破壞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還應當向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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