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70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群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