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學校是培養教育下壹代、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陣地,保護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者的神聖職責。堅持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重要教育原則。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特別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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