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或者因承包方收回拋荒、棄耕的承包地引起的糾紛,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單獨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二)發包方將承包地轉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承包地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放棄耕種或荒地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項第三人請求受益人對其在承包土地上的合理投資給予補償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