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
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5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