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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土地確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的,或者二十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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