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