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結束時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非耕地的,從批準征收後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客觀性: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實用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實用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者占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