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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法院管轄合同糾紛的常識有: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權。協議所在地必須與爭議實際相關,且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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