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變更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