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非農業建設用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保護集體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具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的效力,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及其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壹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