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工程以外允許分包,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在總承包中進行劃分。沒有約定的,在取得建設單位同意後方可分割,但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款的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