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主動學習的積極性。
2.僅僅帶頭壹線執法是不夠的。
3、缺乏運動,導致沒有把最好的身體狀態帶到工作中。
4.缺乏創新意識,不能大膽創新,習慣用老方法解決新問題。
5、密切聯系群眾不夠,缺乏與群眾面對面的交談。
6、對學習文化領域的法律法規認識不足,把握不全面。
7.接受新事物的速度不夠快。建議重視學習,加強學習。
8、在具體工作中,安排部署,少動手。
9、平時忙於繁雜事務,忽視理論學習。
10,有些事情處理不當,缺乏良策,總以為自己的用心是好的,方法還是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