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當事人壹方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