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護我國社會主義醫療衛生事業的方向,保證醫療衛生事業的社會主義性質。
(三)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防止各種有毒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危害。
(四)衛生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需要現代醫療技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