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個人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及其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非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合夥人也承擔責任。
個人合夥和企業合夥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在個人合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個人合夥人承擔責任,在企業合夥中承擔責任的方式更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