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三十壹條新兵到達部隊後,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組織對新兵進行政治審查。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按退兵處理;對入伍前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對退兵的處理,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與原征兵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聯系,提前進行調查核實。原征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核實結果告知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