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限期內無法消除的;(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經查後果嚴重的;(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後果嚴重的;(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逾期未消除的;(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