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關於殘疾人、少數民族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謀職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