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與已在工廠辦理離職休養或退休手續的原固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職休養或退休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