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