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不作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取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的,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合並、分立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