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終止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他們復工的時候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是要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申請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雙方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