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行政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資格,即做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
(2)職權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行使法定行政職權的行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行為,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4)程序性要求,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期限和順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